畢業生給獎辦法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國民小學畢業生給獎辦法
95.6.修訂 96.9修訂 97.4修訂 98.5修訂
- 依據:本校校務發展工作計畫
- 目的:引導學童全領域均衡發展,卓越多元智慧。
- 獎項項目:
(一)縣長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一名。
(二)縣議會議長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二名。
(三)市長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三名。
(四)校長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四至六名。
(五)家長會長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七至九名。
(六)學習績優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十至十四名。
(七)地方仕紳獎:各班七大領域總成績第十五名以後者,名額視當年度獎狀數量而定。
(八)熱心服務獎:擔任全校性服務工作如糾察隊、自治市幹部、衛生隊、午餐小秘書、體育器材管理員、資訊小種子…等熱心服務學生。
(九)六年全勤獎:頒給就學期間全勤之學生。
(十)才藝傑出獎 (如給獎標準說明)
(十一)參加社團表現傑出獎(如給獎標準說明)
- 給獎標準:
(一)本辦法第三條第一至七款各獎項計分標準依畢業成績計算辦法計算如下:一、二年級成績占10%;三、四年級成績佔30%;五、六年級成績占60%。
(二)全勤獎為一至六年級在學期間,未曾請事假或病假者(由畢業班導師提出)。
(三)熱心服務獎:
1.限服務於本校,並達服務期限標準之規定且績效良好,經各處承辦
人考核提報之。
2.服務期限標準及服務表現考核之規定由各處室承辦人訂定,並於學
生加入服務團隊時發放相關事項內容通知單給學生及家長。
(四)才藝傑出獎:就學期間,曾獲主辦單位為縣(市)政府以上教育主管機關之個人獎項(財團法人及非直屬教育主管單位所辦之活動不列入計算,如稅捐處…),榮獲優等、優選以上或前三名成績者。(需提出具有學生姓名之獎狀正本證明)
(五)參加社團表現傑出獎:就學期間參加本校團隊(管樂團、兒樂團、合唱團、拔河隊、田徑隊、慢跑社、桌球社、舞蹈社),曾獲主辦單位為新竹縣政府以上教育主管機關之比賽獎項,榮獲優等、優選以上或前三名成績者。(由各處承辦人考核提報,本獎項非常設性,視當年度家長會長是否核准而定。)
五、各獎項受獎名單由畢業班導師及各處承辦人初審後提出,各處主任核對複審後,再呈報校長核准後頒發。
六、本辦法陳 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